虽然以往抽中签就可以开香槟庆祝的美好年代不再,耿婷律师楼却仍在严峻的考验下,协助客人以及许多原本不抱希望的中小企业、新公司成功取得H-1B签证批准。我们律师楼在多年协助客户处理各种疑难杂症,尤其公司规模较小的华人中小企业,因此经验与战果皆丰硕。即使在2017年严苛的审查之下,我们仍然维持着近9成的批准率,远远高于移民局的五成多的批准率;有鉴于我们代理的许多客户都是中小型企业而非移民局青眼相待的大公司,这样的成绩更是难能可贵!固然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100%的批准率,但我们律师楼的敬业以及认真有目共睹,并且也获得客户一致地肯定。以下便是几个案例分享:
1. 在一间中大型美国律师楼的C小姐,该律师楼是专做金融、投资相关的业务,因此对于不熟悉的移民业务委托我们代理。 C小姐收到的补材料通知是一种全新的补材料类型,也就是对LCA上所列的一级法定工资(prevailing wage)提出质疑,移民局的说法是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不应该用一级法定工资,因为一级工资应该只适用没有专业性的入门、初阶性职位。据此,移民局要求递交一个二级法定工资以上的LCA,但实际上这根本不可能,因为LCA必须是在4月1日递交前的LCA,然而在今年这种崭新的补材料类型出台之前,根本没有任何公司会未卜先知申请二级工资的LCA。
在面对这样史无前例的挑战下,许多律师都毫无头绪。耿婷律师楼的律师团队深谙「第一性原理」(First Principle )的重要,也就是从头开始,只用最基本的法规事实,然后根据基本的规范找出论证方式。我们深入研究法规、判例以及LCA的相关规范和劳工局判断法定工资的原则,最终抽丝剥茧,拟具出一整套完整的分析论证,从无到有创造一套应对新类型补材料通知的回应方式,包括指导客户如何准备材料等。在我们的协助之下,不但C小姐成功通过,我们所有收到法定工资类型补材料的客户也都成功通关。这再次证明了我们律师楼不但经验丰硕,即使面对全新挑战,我们律师团队深厚的法学素养、强大的论证能力,也能为客户的案件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协助,在艰困的移民环境中逆流而上!
2. 佛罗里达州的客户Y小姐,前两次转签证(Transfer) 的申请都因为「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的原因被拒绝,原本都不抱希望了。但经过电话咨询以及我们初步审合材料后,她仍愿意一试。我们律师楼针对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详加研究,并且在递交材料上为这个客户这种已经被拒绝两次的情况加强论述,向移民局以和先前两次律师递交材料不同的论点来佐证职位的专业性。这一次递交,没有补材料就一举批准!
3. 纽约市员工三人新公司的Z小姐,职务是新一年被移民局备忘录点名针对的电脑专业相关职位。在一开始递件抽签时委托另一位律师,由于是新公司,在报税、营收等方面都非常吃亏。此外,由于前律师的判断失误递交了租约,租约上显示办公室的位置适合两个人办公,因而被移民局质疑是否有足够办公空间,甚至连带地被怀疑整个公司的正当性。虽然客户接到补材料通知时已经灰心丧志,但在我们律师楼详细评估并且深入了解该公司的业务之后,我们建议客人拿出材料说明公司前途无限,包括公司与名校合作的报导、与客户签字的合同,并指导客户从房东处取得对办公空间的说明等,成功让移民局相信这个新公司的正当性,最终成功获批。
4. 纽约长岛的W小姐,特殊的地方在于W小姐并没有本科学历,W小姐只有中国专科学历以及多年的工作经验。由于H-1B是给「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 的签证,而移民局认定专业职位时,一般要求必须特定本科专业的毕业生才能胜任的职位,因此让没有本科学历的W小姐相当为难。在我们专业的法律建议下,W小姐取得先前工作的证明文件,用她长年的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论证她的资格等同美国本科学历,成功获批。
5. 我们为L女士在今年2月20日递出的Operating Analyst职位的申请,4月23日就收到了H1B批准信,历时2个月,没有加急,没有RFE,一次性获批!L女士先前在一家运动机能性服装公司担任营运分析师(Operation Analyst),转换到一家内衣公司担任同样职位。由于去年全新出炉的新类型LCA补材料,凡是定为第一阶法定工资的几乎无不收到补材料通知(RFE);由于第二阶法定工资高达$40多美金一小时,因此L女士很担心雇主公司不愿意给到第二阶的法定工资。经过与L女士的雇主沟通后以及我们对LCA补材料通知的分析,我们律师楼认为第一阶工资应该没有问题,果然成功获批。尽管目前在新的移民政策下H1B审批的难度增高,但是只要材料准备充分,并且递交的材料中能够有效地根据情况进行全盘考虑,即使H1B审批程序再严格,也将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6. Q先生已经是第二年参与抽签,雇主是语言与商业教育机构。第一年申请时申请Business Intelligence Analyst职位,被移民局以非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拒绝。今年在我们律师楼的建议之下,根据学校的情况以及他本人的学历背景,换了新职位预算分析师重新申请。在抽中签一个月后,没有加急,没有RFE,迅速获批!
7. 耿婷律师楼做的L-1A跨国公司高管签证和EB-1C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绿卡签证100%成功率,甚至还帮之前被拒过的L-1A申请人成功拿到了三年的L-1批准,把别的律师那里收到的长长的补件通知(RFE)接过来申请成功。
8. Y女士。丈夫在国内经营私营实体企业。Y女士用丈夫的赠予款作为投资资金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我们帮助Y女士于2010年4月5日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于2010年9月8日获得批准。因为Y女士在递交I-526申请时,已持旅游签证入境美国,在I-526获得批准后,我们协助Y女士递交了I-485转身份的绿卡申请。2010年12月6日Y女士顺利拿到了两年临时绿卡。2012年年底,在Y女士临时绿卡届满前,我们又协助Y女士递交了I-829永久绿卡申请,于2013年3月15日获批准,顺利拿到永久绿卡。
9. G先生。在国内有自己经营的实体公司。G先生的投资移民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股东分红。2010年8月16日,我们帮助G先生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申请于2011年4月14日获得批准。此后,在我们律师楼的协助下,G先生一家顺利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全家人已于2011年12月拿到了两年临时绿卡。我们又协助G先生及家人(太太和三个子女)在2013年底分别递交了I-829永久绿卡申请,并于2014年4月1日获得批准。
10. Z先生。在国内有自己经营的实体公司。Z先生在2010年底出售了拥有的一套房产,并售房所得作为投资资金,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我们于2011年5月16日帮助Z先生向移民局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申请于2011年12月20日获得批准。此后,在我们律师楼的协助下,Z先生一家随后顺利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全家人顺利拿到了两年临时绿卡。2015年06月08日,全家人的永久绿卡获得批准。
11. C先生。在国内有自己名下经营的实体公司。C先生用公司的股东分红作为投资资金,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我们帮助C先生于2012年1月19日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于2012年3月19日获得批准。此后,在我们律师楼的协助下,C先生一家顺利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美国,全家人已顺利拿到了两年临时绿卡。
12. W女士。已办理加拿大移民,并在加拿大生活多年。W女士将其在北京的个人房产出售,作为投资资金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我们帮助W女士于2012年7月23日向移民局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于2012年8月31日获得批准。因为W女士和其丈夫在递交I-526申请时,已持旅游签证入境美国,在I-526获得批准后,我们协助W女士和其配偶同时递交了I-485转身份的绿卡申请,两人均在在2012年11月6日顺利拿到了两年临时绿卡。
13. W小姐。持H-1B工作签证在美国工作。W小姐的母亲在国内某大型银行做高级主管,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出售后,将售房款赠与W小姐,作为W小姐投资移民的资金。我们帮助W小姐于2012年9月6日向移民局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于2012年12月2日获得批准。因为W小姐在递交I-526申请时,已持工作签证在美国生活,在I-526获得批准后,我们协助W小姐递交了I-485转身份的绿卡申请,在2013年5月15日顺利拿到了两年临时绿卡。
14. X女士。X女士用自己经营公司的股东分红作为投资资金,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我们帮助X女士于2012年11月5日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于2013年4月11日获得批准。2014年08月09号, 全家人已顺利拿到绿卡。
15. Y先生。任职某投资公司总经理。Y先生用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申请抵押贷款,办理美国投资移民。我们帮助Y先生于2013年6月13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了I-526投资移民申请,于2014年4月11日获得批准。
虽然移民审查加严,但越是在这种时候越显得好律师的重要。我们多年与移民局交锋累积的宝贵经验,以及对每个客户的案子都全力以赴、认真对代的敬业,不但多次协助其他律师无法处理的案子补材料成功批准,甚至被拒绝的案件都经由我们协助上诉获批。明年的工作签证,由耿婷律师楼以丰富经验以及专业能力为您的案子护航,协助您成功取得留在美国工作的入门票!